青年創業貸款是政府開辦的政策性放款之一,迄今已歷經三十餘個年頭,申請人可以在所創事業未滿三年內,直接到創業所在地的承辦銀行去辦理貸款申請手續,即可獲得融資。
銀行辦理青年創業貸款作業流程
青創貸款承辦銀行為合作金庫銀行全省各分行(台北市只有營業部辦理),台灣銀行全省各分行(台北市各分行不辦理)、台北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高雄銀行、中華商業銀行之全省各分行,以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全省各消金中心。辦理青年創業貸款之作業流程如下:
1.查詢是否為重複申貸案:銀行接到申請案後,先填具「青年創業貸款申請案件查詢表」以傳真向青輔會查詢是否為已申請案。該申請案如已向其他銀行辦理申貸,則拒絕申請;如為新申請案,應請申請人填列具借款(授信)申請書、「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一式二份,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申請案件如未能於二個月內獲貸,應以傳真方式通知青輔會,由申請人於貸款有效期間(所創事業未滿三年)內,得向另一家銀行繼續提出申請。
2.徵信調查(含擔保品鑑估):銀行根據申請人所提供之文件資料,以書面審核與實地查訪方式,辦理徵信調查及擔保品估價工作,加以分析審核並撰寫書面報告,陳報裁決是否准予貸放。
3.撥貸:申貸案如經銀行核准,申請人及保證人辦妥對保、擔保品設定抵押及投保火險等手續後,銀行即將款項撥入申請人開設於該行之帳戶。
4.追蹤考核:根據規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各承辦銀行及本會對各筆貸款均有審查用途及稽核帳目之權,得隨時派員前往各借款人所經營事業查核有關運用貸款之各項紀錄,各借款人不得拒絕,如發現所貸資金移作他用者,或申貸者在獲得貸款後三年內未專職參與工作,借款人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應即將所貸款項一次清償。因此銀行於撥貸後,仍應對借款戶不定期追蹤查核,以瞭解借款使用情形、經營狀況及是否需要其他服務,俾採取適當之措施。
貸款銀行之選擇
貸款銀行之選擇以申請人經營事業所在地距離較近為原則,以便於就近辦理申貸手續及借款後之還本付息,而且日後事業茁壯成長時,如需銀行進一步提供融資,亦可以事業體名義就近與銀行往來。另外,選擇申請人或保證人已有往來且關係較密切之銀行,溝通會較為方便。
辦理青年創業貸款應準備之資料
申請人向銀行投遞申請案件後,應詳細閱讀「行政院青輔會輔導青年創業要點」及「辦理青年創業貸款手續說明」,並著手準備各項資料,與承辦銀行人員事先聯繫約定時間後,攜同資料前往銀行填具借款(授信)申請書,銀行人員收件以後,即可著手進行徵信調查工作。申請擔保貸款者,應提供銀行認可之抵押品;申請無擔保貸款者,應依承辦銀行徵授信規定提供保證人,必要時可以要求銀行送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八成之信用保證。
至於申請人應準備之資料,則依個案情形及各銀行規定而略有差異,一般必需資料如下:
1.借款人及保證人的資料應詳實填寫,並檢附身分證影本及個人資料表,如有不動產者應檢附地政機關登記謄本(可前往地政事務所申請或委請銀行代辦)。
2.申請擔保放款者,應提供設定抵押不動產所需之地籍圖、建物平面圖、地價證明(可前往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狀、所有權人之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3.所創事業之證件及股東名冊:應辦妥設立登記並檢送設立登記文件影本及股東名冊,至於農牧業無須申辦設立登記者,可免檢送,如合夥組織應另送合夥契約書影本一份。
4.其他:如個案情況特殊,銀行認為須特別補充說明者,則另提供書面說明或資料佐證。
銀行如何辦理徵信調查工作
一般而言,銀行對於青年創業貸款之申請,均依一般貸款作業程序辦理徵信調查,其主要內容包括:
1.向當地票據交換所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申請人、配偶及保證人信用紀錄,如申請人有退票或借款延滯未還等不良紀錄者,原則上不予受理;若保證人有不良紀錄者,則不適合作保。
2.實地調查申請人是否依照創業計畫進行創業,並實際參與創業工作。
3.借款用途如為購買機器設備、廠房或其他資本性支出,在貸款前已先行購置者應實地查驗核對(其購置時間,以向銀行提出申請日期向前推算三年以內均屬有效)。
4.保證人資格是否符合承辦銀行徵授信規定。
5.擔保品之調查估價:申請擔保放款所提供之擔保品,除評估其整體性、可靠性及銷售性外,應向地政事務所或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核其所有權是否完整,或有無重複抵押或設定其他權利情形,如發現所有權不完整或已有第三者設定權利登記情事,即無法受理為擔保品。通常一般人提供之擔保品主要為不動產。
擔保品種類
A.土地及建築物。
B.機器、車輛、原料、半製品及製成品等動產。惟因本貸款係以申請人個人名義申貸,而上述動產通常係以事業體名義持有,故無法做為抵押物。
C.定期存單、各類債券、股票等權利證券及有價證券。
土地之估價
A.放款值之計算方式:((單位時價×單位面積)-應計土地增值稅)x放款率(最高90%)=放款值(可擔保債務額)。
B.應計土地增值稅之計算方式:核算土地增值稅時,應以經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與鑑價(或時價)比較,得知漲價倍數後,依式核算正確之增值稅:時價達「原規定地(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之一倍以上,未滿二倍時,(時價-「原規定地(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物價指數/100)×0.4=應計土地增值稅。時價達「原規定地(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之二倍以上,未滿三倍時,0.5×時價-0.6×「原規定地(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物價指數/100=應計土地增值稅。時價達「原規定地(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之三倍以上時,0.6×時價-0.9×「原規定地(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物價指數/100=應計土地增值稅。
建築務之估價
因各行內規不同而略有差異,惟仍有基本計算原則,建物之擔保放款值最高以時價扣除折舊金額之八○%為準,各類建物折舊金額則按其折舊率核估折舊額,折舊率照固定資產使用年數與耐用年限比例計算,例如鋼筋混凝土造之住宅,(鑑價總額-減值金額)×放款率(最高80%)=放款值(最高擔保債務額)。
撥貸手續
以正常情況而言,如果申請人儘快提供齊全之資料並覓妥合格之保證人,則本貸款之徵信調查工作可在二週內完成,並依據銀行評估信用五項原則,決定是否准予貸借。
申貸案經銀行核準後,申請人即可辦理簽約、對保、擔保品設定抵押權、以銀行為受益人之建物投保火險等手續。所謂簽約對保即由借款人與保証人簽訂借款契據,通常由借款人與銀行作業人員約定時間赴銀行辦理手續。
如果本項貸款係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者,應於撥款前向地政機關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手續,其建物並應投保火險,且以貸款銀行為保險受益人,保險費則由借款人負擔。
依照本項貸款辦法規定,借款人若要求銀行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者,按該基金規定,銀行應負責代向借款人收取保證手續費並轉繳該基金,該項保證手續費係依貸款額之八成,以年利率百分之○‧七五計算。
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是否完備,與銀行之撥款作業快慢有直接之關係,通常比較會影響銀行作業延遲之原因有下列幾項:
1.實際營業地點與登記證照上事業登記地址不同,亦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2.申請人因故變更創業計畫,未向銀行申請變更(係指與原計畫有明顯不同之處,例如資金運用方式、借款金額或事業體名稱、經營項目之改變)。
3.未能提供借款用途之證明文件,尤其是計畫購買設備之單項金額占借款總額比例較高時,銀行必須查驗核對。
4.所覓之保證人,其資格與貸款要點規定之條件不合,重新覓保花費較多時間。
以上原因其中前二種情況,影響銀行人員於實地徵信調查時,無法確認創業計畫之真實性,而後二種原因即使創業計畫屬實,銀行作業也無法循序辦理。因此建議申請人事先瞭解有關規定,備齊應提供資料且覓妥適當之保證人後,再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即可預期獲貸時間,以配合創業資金之運用。